以特殊民主政权形式的执政

(四)以特殊民主政权形式的执政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国共两党关于陕甘宁边区谈判协议规定,陕甘宁边区是国民政府的一个直辖行政区域,边区政府也是国民政府承认合法存在的地方政府。它实质是由中共领导的但又是国民政府地方战时临时性的行政区域。边区政权分边区、县、乡三级,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组成,具有合法政权的性质。

边区参议会是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选举或罢免边区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的政务人员;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地方军事等项计划;通过和审查边区政府的预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发行地方公债;审议和决定议员的各项提案及其他兴革事宜。议长、副议长和其他常驻议员也由参议会选举产生。由常驻议员组成的常驻议员会,在参议会闭会期间,监督政府执行参议会的决议案,听取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建议,出席政府委员会议和召集临时参议会。

边区政府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参议会在政府委员中选举,呈国民政府任命。边区政府一般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法院、审计处、保安司令部等。边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综理全边区政务”,执行国民政府委托的事项和边区参议会决议;制定边区的单行条例、规程,公布边区单行法规;任免所属行政人员和监督所属各机关工作;办理选举事项和征税及编制预算、决算等。边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在适当地区设行署,“代行其职务”。

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边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设专员、副专员。主要职责是按照边区政府的命令和指示,指导和监督所辖各县政务及边区政府驻分区的附属机关。(https://www.daowen.com)

县参议会是县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性质、职权在本县范围内同边区参议会大体一致。县参议会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委员及县法院院长。县政府委员会在县参议会闭会期间负责政务实施。县政府下设秘书、民政、财务、建设、教育等科、室及司法处、保安大队等机构。县政府的派出代表机关是区公署,协助县政府指导所属各乡的政权工作。

乡参议会、乡政府是乡的最高权力机关,不设议长和常驻议员,只在每次开会时推选三人组成主席团(乡长为当然成员)主持会议。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制度,乡参议会选举乡长、乡政府委员组成乡政府委员会,执行全乡政务,并对上级政府和乡参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边区各级法院是边区的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分区设高等法院分庭,县设县法院。高等法院和县法院院长由边区和县参议会选举产生。

陕甘宁边区的政权体制和职能,既有国民政府政权组织结构的某些特点,又继承了苏维埃政权体制的优点,同时领导的方式和方法、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也成为后来共产党建立新型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