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抗日军人和抗日工作人员家属
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是延安时期社会保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免除抗日军人对家庭的牵挂,能一心一意地参加抗战,同时又减少抗日家属对自己父子兄弟的挂念,支持亲人抗战,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抗属的条例,如陕甘宁边区的《抗日军人优待条例》(1937年)、《优待抗日军人家属训令》(1938年)、《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及工作人员的训令》(1939年)、《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1941年)、《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3年)等;淮海区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1944年);山东解放区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3年);苏南、晋西北、晋察冀、晋冀鲁豫根据地,也都制定了类似的条例。抗日军人家属(包括友军在边区的家属)、抗日工作人员家属成为优待对象,优待条例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改善抗属生活,提高抗属社会地位。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政府为了保证抗属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对抗、工属(抗日军人家属和抗日工作人员家属)实行优待政策。为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边区留守兵团提出了《拥政爱民公约》,并先后颁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训令》(1938年)、《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及工作人员的训令》(1939年)、《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3年)、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拥军月内实行优待抗属购物办法的命令》(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物资局发动全边区公营商店优待抗属购物折扣办法的命令》(1944年)。根据这些政策,按照先贫后富、先抗属后工属、公平合理的原则,从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安慰两个方面给予优待。具体优待内容包括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具物品在分给、借用、租赁、售卖与私人时(以抗属自种自用为限),享受优先承领、承借、承租、承买;公营事业、公共机关雇佣招收员工时,抗属优先;抗、工属子弟入学优先录取;抗、工属享受医疗保健优待;公营商店及合作社的商品货物,抗属凭优待证享受优惠,日用品缺乏时抗属优先购买;政府或银行农工商业贷款抗属享受优先权;救济家境窘迫之抗属办婚嫁丧事;家境贫困之抗、工属,可酌量减轻或免除某些抗战负担;其他公益事业抗属优先享受;帮助缺乏劳力的抗属代耕、代收,供给抗属必需的柴米衣物,以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人民生活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在享受这些优待的同时,边区政府注意对抗、工属进行教育,鼓励其向自力更生努力。
第二,组织代耕队,帮助或代替抗日军人家属种地。代耕即帮助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抗、工属及退伍军人进行代耕、代种、代管(田间管理)、代收的制度。这也是陕甘宁边区最基本的优抚制度,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和细则,如《义务耕田队组织条例》(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为优待抗属组织代耕工作给各县的指示信》(1941年)、《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优待代耕工作的指示》(1942年)、《民政厅指示各县加强优抗代耕工作》(1942年)等,逐步完备代耕工作条例,制定具体的代耕原则、代耕办法、代耕方式及加强代耕的组织领导和思想教育等措施。规定边区农民均须无报酬地耕种抗属土地,保证了抗属土地能够及时耕种和收获。同时,各边区政府对于缺乏土地的贫困抗属,规定有享受租种一切耕地之优先权,享受政府没收汉奸土地后耕种之优先权,以使抗属有基本生活保障。代耕制度的实施,对改善抗、工属及退伍军人的生活,稳定军心,激励士气乃至抗战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政府还对在战斗中牺牲或在工作中病故、致残的抗日军人,予以政府抚恤。根据有关规定,牺牲将士由主管部门首长填具详细证明表,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大洋20元,其家属依照优待规定继续办理。对于致残者,则根据边区政府规定的不同残疾标准,发给残疾证书和数额不等的抚恤金。对退伍退职人员、复员将士及来边区的老弱病残的友军,政府按照不同情况,有区别地给予适当安置。一般以自谋生计为主,当地政府给予照顾或救济,使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于抗日残疾军人的安置,各边区政府也更为慎重。一方面,对那些失掉全部劳动能力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严重残疾军人及部分中等残疾军人,送入荣誉军人疗养院长期休养,有些根据本人自愿安置在农村,由当地政府予以照顾,保障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对那些负过伤经过治疗已大体恢复的残疾军人,则根据他们的意愿,或继续在部队服务,或转入后方机关、学校进行工作、学习,均予以妥善安置。[29]延安时期各根据地的优抚工作加深了军民血肉情谊,有力地保障了军队的战斗力,推进了延安时期的社会保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