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系统的法令带有强制的性质
2026年01月16日
(三)政权系统的法令带有强制的性质
“九一决定”规定了党委与政权系统工作的关系:(一)“政权系统(参议会及政府)是权力机关,他们的法令带有强制的性质。”“党委包办政权系统工作、党政不分的现象与政权系统中党员干部不遵守党委决定、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纠正。为了实行三三制,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17](二)“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党团必须服从同级党委;但党团的工作作风必须刷新,不是强制党外人士服从,而是经过自己的说服与政治工作。在党团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8](三)“党必须派遣得力的干部到参议会及政府中工作,一切忽视政权工作,把干部堆在党的机关中的现象,必须纠正。在实行三三制时,党员在政权系统中的数量减少,但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质量必须大大提高。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必须服从党委与党团的决议、决定与纪律,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自由行动。”[19](四)“党对三三制政权之领导的实现,有赖于政权系统中党员干部之言论行动的一致及其对党的决定的绝对服从,所以严整政权系统中党员及党员干部的党纪是有严重意义的。党委在调动政权系统中的党员时要慎重,还必须经过党员实行向政权机关辞职的手续。”[2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