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制”政权制度的原则与方式
“三三制”政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在组织形式上,无论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第二,在政策性质上,必须照顾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必须放在争取多数、反对少数的基础上。”“第三,既有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既有在政权中有各个抗日阶级抗日党派的代表参加,就必然在政权中反映出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政治立场、不同党派阶级的民主政治的斗争。”“第四,既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就必然产生政权中的优势问题。我党必须要掌握这种优势,所以产生了我党对政权的领导问题。”[56]“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否则,即使你努力保证了党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也还是表现着对三三制的怠工。”[57]毛泽东反复强调:“必须坚决地执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在政权机关中只占三分之一,吸引广大的非党人员参加政权。在苏北等处开始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地方,还可以少于三分之一。不论政府机关和民意机关,均要吸引那些不积极反共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参加;必须容许不反共的国民党员参加。在民意机关中也可以容许少数右派分子参加。切忌我党包办一切。我们只破坏买办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阶级的专政,并不代之以共产党的一党专政。”[58]
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继续对“三三制”政权原则加以强化,明确指出: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59]同年11月,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大会上正式批准“三三制”作为中国共产党同各党、各派、各界共同的政治纲领和边区政权建设的政治基础,正如林伯渠代表边区政府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的致辞中所说:“政权是大家的,各抗日党派、民族、阶层都有份的,大家有权利来监督与批评政府的工作。”[60](https://www.daowen.com)
“三三制”原则提出之后,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选举和政权建设都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情况得以大大改变。如陕甘宁边区第二次大选的结果,全边区近3万名乡(市)参议员中,总体上平均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强,基本上符合“三三制”原则。从总体上看,县参议员中共产党员所占比例也占三分之一强,大体符合规定要求。据统计,参加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的220名边区参议员中,共产党员123名,占56%;国民党员24名,占11%;无党派人士73名,占33%。[61]这里共产党员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但这已经是边区政府采取聘请落选的非党候选人为正式参议员的措施以后的情形,而在原选的边区参议员中,共产党员所占的比例更大。经过第二次民主选举后的县、乡两级政府委员中的党派比例,与参议员的情况大致相同。即使共产党员所占比例偏高,共产党也要主动采取措施将其降下来。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辽县桐峪召开,出席会议的参议员共133人,其中共产党员参议员46名,占三分之一强。大会选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委员15人,其中共产党员占6人,基本符合“三三制”原则。[62]苏中抗日根据地党政领导经过1940年下半年和1941年的努力工作,使苏中地区县以上政权得到基本改选。如皋、泰东、泰兴、如西等县相继召开了参政会,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苏北根据地贯彻“三三制”原则也很认真。在1942年5月中下旬召开的淮海区第二届参议会会议上,选聘参议员229人,其中军界25人,地主士绅48人,工商业主15人,中小学教师等22人,青年、妇女和工人48人,农民40人,船户2人,政府聘请29人(内尚有地主绅士13人),工农、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大体依“三三制”原则分配。[63]
“三三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边区各级民意机关和政权机关中组织成分的一种指导性规定,它的最后实现与否还要取决于民主选举。虽然共产党在选举过程中加强了有关的宣传和指导,但在平等的、直接的真正的普选中,要想百分之百地实现不大可能。尽管如此,正如彭真所说:“三三制的规定仍是十分必要的,它使党在普选中有明确方向,可以预防并纠正党员在政权方面排斥非党干部的关门主义倾向,便于争取非党人士与我们合作。三三制虽不可能普遍严格实现,但大体实现是可能的。”[64]周恩来也曾明确指出:“‘三三制’有两个特点:一个就是共产党不一定要在数量上占多数,而争取其他民主人士与我们合作。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第二个特点就是要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这两个特点是毛泽东同志‘三三制’的思想。”[65]由此可见,“三三制”原则的提出,并非仅仅着眼于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比例,更重要的是为了真正体现政权的民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