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会的权力运作机制
参议会不仅是民意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还是边区的权力机关。各根据地参议会组织条例,都对各级参议会的职权做了详尽的规定: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或行政委员会成员和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弹劾边区各级政府的行政、司法人员;制定根据地单行法规;决定边区各项基本政策,审议边区政府或行政委员会各项重要计划方案;批准、审查边区行政委员会或政府的预算、决算;决定边区政权方面的重要兴革事项;决定关于人民生活之改革及救济事项;审议边区行政机关及各方面请议事项;督促及检查边区各级政府对边区参议会决议之执行事项;等等。延安时期各根据地的参议会,实际上担当着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个真正的民意机关,也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
参议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各根据地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非有过半数参议员的出席,参议会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参议员过半数的通过,不得做出决议。各边区、省或行政区参议会均规定有定期的会议制度,大体上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大会。参议员非经参议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捕。参议员违法和失职,由原选单位罢免,有候补者依次递补,无候补者须另行选举。由政府聘请的参议员违法失职时,由边区政府解职。参议会在由人民选举组成后,又以人民代表的身份选举同级政府,监督、罢免政府人员,创制法律。各级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下级服从上级;同级政权机关内部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政权各机关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只有分工,没有分立。参议会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由它产生的各级政府行使行政权,对参议会负责,接受参议会监督;由参议会产生的司法机关,其工作接受参议会的监督和政府的领导。(https://www.daowen.com)
各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三三制”原则提出之前,各级参议会虽然也经过普选,但参议员几乎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政府所聘请的参议员因受重视不够也未能发挥实际作用。这就不能使各阶层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影响了他们积极性的发挥和民主的发扬,并且因为缺乏各方监督,也不利于政权机关工作的改进与加强。毛泽东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强调指出:“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说话的机会。别人说得对的,我们应该欢迎,并要跟别人的长处学习;别人说得不对,也应该让别人说完,然后慢慢加以解释。” “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46]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尤其是“三三制”原则的提出并得到认真贯彻,这种情况逐步得到纠正。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召开,参议会选出的18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占6名;9名参议会常驻议员中,共产党员占3名;乡参议员中,共产党员平均占三分之一左右。县参议会情况大致相同。有时某一地区共产党员当选人数高于三分之一,一些当选议员和政府委员的共产党员即用辞职的办法,主动减少所占比例,以保证“三三制”原则的大体实现。之后参议会的选举都是在“三三制”原则下实施的,并进一步发展完善。1943年1月中下旬,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阜平城南庄召开。到会的288名参议员中,共产党党务人员占14.2%,国民党党务人员占3.8%,政府人员占13.5%,军界代表占6.6%,民运领袖占12.8%,商人和宗教领袖各占1.4%,少数民族代表占3.1%,妇女代表占5.6%,地主士绅代表占17.4%,学者名流代表占18.8%。[47]这次参议会的召开,标志着在“三三制”原则下晋察冀边区民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三三制”原则的指导之下,各根据地参议会的召开,都使得边区的建设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真正做到了国家的事、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来议来管,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