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
为了改变以往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坐堂问案”式的衙门作风和方式,方便群众诉讼,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并向其他革命根据地推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创立的司法审判方式,其核心是亲民、爱民、为民,赋予了边区审判方式新的内容,使边区审判作风焕然一新。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指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第一次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概念。同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文,介绍了马锡五审理的几个案例,并总结了其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是深入调查,能抓住案件关键,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其次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解,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能抓住所有人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了“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第三是诉讼手续简单轻便,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求拉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
马锡五虽身兼多职,但每年总要往陇东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中必定会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边区劳动力,增加生产。因此,马锡五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这也是马锡五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57]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提出各地司法机关要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改进司法工作。当时延安市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已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常用的一种制度。1944年8月至9月期间,马锡五在对曲子、环县、镇原三县司法工作进行巡察过程中,实事求是、民主客观地解决了6个案件,充分显示出其审判方式的优势和效能。1945年1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其中专门谈及“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这种方式是边区司法工作的新方向,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其审判方式和特点可归纳为八个方面:(一)走出窑洞,亲自到发生事件的地方解决纠纷;(二)不片面的听信当事人的供言,而是深入群众调查,搜集材料,多方研究;(三)倾听群众意见,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做说服解释工作;(五)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采用集体自我教育方式,邀集有关人到场评理,提出处理意见,共同断案;(七)审问是座谈式的,不拘何时何地,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做到双方自愿,自觉地认识错误,决心改正,而乐于接受判决。[58]时任陕甘宁边区法院院长的王子宜在总结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时,认为有三项原则: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是就地审判,不拘形式;三是经过群众解决问题。这三项原则贯穿了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民主。[59] “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得到毛泽东的高度评价,不仅为马锡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还在边区政府召开的专员、县长联席会议上接见了他。1944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的讲话中谈到机关干部作风时,指出:在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60]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得到推行的同时,也扩展到了其他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司法人员从延安《解放日报》中有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报道中深受启发,并运用到纠纷的解决中,如淮南地区天(长)高(邮)办事处司法科“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解,解决陈、胡两姓田价纠纷”;山东滨海专署“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连年土地悬案”,使拖延八九年,涉及两个村庄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61]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62]正如马锡五所言:“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条文是无济于事的,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63]
【注释】
[1]《谢觉哉日记》上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7页。
[2]齐礼:《陕甘宁边区实录》,解放社1939年版,第2—3、22—23页。
[3]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法学家》2005年第4期,第46页。
[4]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174页。
[5]《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2年3月—9月工作报告》,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
[6]《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249页。
[7]1941年10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
[8]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法学家》2005年第4期,第41—42页。
[9]《谢觉哉日记》上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9页。
[10]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大众化特点》,《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17页。
[11]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大众化特点》,《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17页。
[12]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1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节录)。载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59页。
[14]张希坡:《中国法制通史》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454页。
[15]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2—413页。
[16]1943年2月14日延安《解放日报》。
[17]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18]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志编纂委员会:《延安地区审判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19]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志编纂委员会:《延安地区审判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20]《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4章(第40—41条);《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4章(第56—59条)。
[2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到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2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
[22]中共安徽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淮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23]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126—127页。
[24]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5页。
[25]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0—91页。
[26]高海深、艾绍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5页。
[27]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28]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48页。
[29]参见张静如、梁志祥、镡德山:《中国共产党通志》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页。
[30]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https://www.daowen.com)
[31]高海深、艾绍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2]武延平、刘根菊:《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33]欧阳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援用国民政府法律问题解析》,《抗日战争研究》2009年第3期,第40—41页。
[34]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5页。
[35]王晋林:《陇东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与马锡五审判方式》,《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第31页。
[3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通志》(第50卷附录),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21—222页。
[37]《河北省志》(政府志62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294页。
[38]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39]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2页。
[40]1945年1月1日延安《解放日报》。
[41]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
[42]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5—456页。
[43]房成祥:《陕西通史·革命根据地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44]司法行政包括:任免各级司法人员;监狱领导与监督;训练司法干部;处理行政诉讼;管理公务人员惩戒;解释法令。
[45]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法学家》2005年第4期,第41页。
[46]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354页。
[47]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8页。
[48]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56—557页。
[4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资料室:《人民调解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29页。
[50]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3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
[51]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69页。
[52]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53]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54]1944年5月23日延安《解放日报》。
[55]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446页。
[56]高海深、艾绍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57]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
[58]1945年1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
[59]1946年1月17日延安《解放日报》。
[60]《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7—98页。
[61]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
[62]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苏维埃时期至1948年12月止司法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2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
[63]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