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华苏维埃时期的特区政府体制,是延安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历史渊源。还在苏维埃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就曾广泛设立特区政府,其原因是:“(甲)中国旧有行政区域,过于广大,适合于封建统治,不适合于苏维埃的民主集中制。(乙)因斗争发展的不平衡,战争与地势的特殊条件,苏区的发展在多地方,有的只取得全省、全县或全区之一部,有的介于数省、数县或数区之间,不利于斗争的领导。(丙)过去各地各级苏维埃区域,特别是区、乡两级,划得太大,管理不来,许多地方还有村级组织,级数太多,指挥不便。”[2]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设立介于省和县之间的一级政权甚为必要。除了特区政府,还出现过与之相类似的中心县委和各路办事处,如1932年6月,邓小平就担任过会昌中心县委书记,领导会昌、寻乌、安远三个县的革命斗争。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曾沿袭其前身赣西南苏维埃政府的体制,设中、西、南、北四路办事处,作为省苏维埃的派出机构,指挥、管辖下属各县区。而其中特区政府是最为常见的。特区政府归省苏维埃政府领导,一特区下辖数县,少则两县,多则八九县不等。如从1934年到1937年,陕甘地区先后存在过六个特(地)区政府,分别是:陕甘边南区(1934.9—1936.1),建制归陕甘边区,1935年辖赤水、淳耀、永红、新正、新宁五县;关中特区(1936.1—1937.10),建制归陕甘省,辖赤水、淳耀、永红、新正、新宁五县;陕甘边东区(1935.4—1935.10),建制归陕甘边区,辖红泉、赤川两县;神府特区(1935.11—1937.7),建制归陕甘省,1936年8月辖神木、府谷、葭芦、葭北、榆林五县;陕北东地区(1936.6—1937.7),建制归陕北省,先后辖吴堡、绥德、清涧、延川、延水、延长、宜川、红泉八县;三边特区(1935.11—1935.11;1936.10—1937.5),建制归陕甘宁省,下辖定边、安边、盐池三县。[3]
以上这些地(特)区级政府建制与后来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有着历史的联系。中共中央到达西北苏区后,重新调整西北苏区行政规划,并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作为西北苏区的最高政权机关。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中,省所辖之特区及县有所变动,但省—特区—县这一行政格局基本上保留了下来。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各特区政府经过改制后,因需与国民政府地方建制保持一致,遂逐步更名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特区建制为新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