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共的经济政策
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经济政策的转变,是推动局部执政区域经济恢复发展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的重要因素,为团结各族各阶层人民联合抗日营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1]这一时期,中共经济政策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土地、工商业和对待富农、地主的政策上。
1.全面抗战爆发前夕中共经济政策的转变。1935年8月1日,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根据共产国际七大精神,在莫斯科草拟《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八一宣言”)。10月1日,“八一宣言”正式以中国苏维埃中央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在法国巴黎出版的中文报纸《救国时报》上发表,号召“组织全中国统一的国防政府”,主张在经济方面没收日寇在华一切财产,充作对日战费;没收汉奸卖国贼财产、粮食、土地,交给贫苦同胞和抗日战士享用;废除苛捐杂税,整理财政金融,发展工农商业;加薪加饷,改良工农军学各界生活;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保护侨胞在国内外生命、财产、居住和营业的自由。[2]
共产国际七大战略策略的转变,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明确态度,对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3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中国工农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的名义,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抗日救国宣言》,要求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发展工商业;发展生产技术,救济失业的知识分子。[3]
对富农政策的改变。基于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集中力量反对主要敌人,在广泛的统一战线中争取党的领导权,中共对富农政策的改变,成为改变各项政策的开端。1935年12月6日,张闻天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改变对富农的策略》报告中指出: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必须扩大革命的阶级基础,使“苏维埃不仅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全国民众的。因此就要改变策略,使群众觉得不仅政治上可以自由,而且可以大大的发展生产,使生活更加好起来”。“在目前革命阶段上,资本主义的发展对我们不是可怕的,而是有利的。”[4]同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要求改变过去把富农与地主、豪绅同样对待,全部没收富农土地财产的政策。[5]
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改变。1935年12月25日,瓦窑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提出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策略,指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的减低租税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使得全国人民明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而且是发展中国工商业的最好的地方。”并特别对海外华侨宣告,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欢迎华侨资本家到苏区发展工商业”。[6](https://www.daowen.com)
土地政策的改变。瓦窑堡会议后,中共在土地政策方面做了许多重要改变,并初见成效。但是,为了“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地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需要进一步的审查现施土地政策,并给以必要的改变”。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改变过去没收地主的商业部分和没收土地财产以后不给地主分配耕地和生活资料的做法,规定:(一)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没收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地主耕种份地之数量与质量,由当地农民群众多数的意见决定之。(二)不没收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手工业者、工人、生活情况很坏的小地主、因失去劳动力而不得不出租土地的、土地出租而自己仍受雇于人的等各种小业主的土地。(三)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四)大农业企业主(主要的不依靠地租剥削而依靠大量雇农经营土地或畜牧的业主)的土地,因其生产方式带有进步的色彩,应按照对待富农的政策办理;商人兼大地主时,其土地部分照一般地主办理,但不得侵犯他的商业部分。(五)苏区内允许土地出租,但均须废除旧时残酷的和奴役的出租办法,一律遵守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土地出租条例。新的政策,在新开创的苏区立即执行,但老苏区已经分配土地的,照原办法不变更。[7]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公开保证,“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8]中共中央7月15日交付中国国民党,9月22日由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公开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再次郑重向全国宣言:愿为彻底实现三民主义而奋斗,“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暴动政策及赤化运动,停止以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9]标志着中共土地政策的最终改变。
财政金融政策的改变。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等文件中一再明确:财政收入方面采取新的没收政策,即把土地革命时期没收革命异己分子财产的政策转变为没收汉奸卖国贼财产的政策,不再没收富农、大农业企业主、小土地出租者的财产;金融信贷方面,取消高利贷,限制苏区人民借贷利率,但商业借贷及劳动人民相互间的借贷不在取消之列,这样既照顾了农民的利益,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1935年11月25日,西北办事处出台《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鼓励私人投资,实行投资开放政策,“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来投资各种工业”,“白区的大小商人也可以自由到苏区来营业”,同时取消一切捐税,“把一切工商的捐税都完全取消,甚至于连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除了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10]
2.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调整。为坚持抗战到底,克服物资短缺困难,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42年1月28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进一步调整了土地政策,使其更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与减轻封建剥削并行,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先进的生产方式,党的政策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四)政府法令应保护农民与地主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有关土地及债务的契约的缔结,须以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有解约之自由。在《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附件”中,对地租及佃权提出了12项具体办法。[11]这一《决定》及其“附件”公布后,成为各抗日根据地调整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立法的基本遵循,有效地帮助其渡过难关坚持抗战到底。
3.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转变。解放战争期间,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中国,中共领导人民建立了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此时,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政策已不能满足“老解放区”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中共随即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重要改变。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但这种转变,并不是“一刀切”,为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共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新、旧解放区实行不同的政策策略,所以减租政策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全部废止。[12]“五四指示”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共赢得解放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