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廉政作为政务人员任用的基本标准
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政务人员的任用,严格依据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的需要,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其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继承和发扬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重视管理干部的经验。1943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干部任用标准:(一)拥护并忠实于边区施政纲领;(二)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三)关心群众利益;(四)积极负责,廉洁奉公。[20]同时,也规定“危害群众利益以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处罪有案,未能改过自新者”不得任用。在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第五条也对边区政务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公正廉洁,奉公守法”[21]。该条文下特别注解有这样的文字:“这是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从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将“廉洁奉公”作为其政务人员任用的必备条件,不符合这项条件的人,一概不予任用。
1941年11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第二届参议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廉洁奉公,已成为政府人员一般具有的品质”,“我们的工作人员大部是一些不知疲倦的人民的忠仆,他们念念不忘的,只是抗战与人民的整个利益。因为他们有全体人民做后盾,他们在一切困难面前都有着充分的信心与勇气,也有着高度的工作热忱。”[22](https://www.daowen.com)
一般而言,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不仅会严重侵蚀司法的公正,还会造成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不信任,这样守法程度也就会随之降低,法律的社会实效则会大打折扣。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之时,处于抗日战争的特殊时期,民众对于法律的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稳定。基于这些因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要符合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以外,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通过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1937年)、《关于改善司法工作》(1944年)等文件,再次强调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