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会的来由与构成
延安时期的参议会是由江西时期的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发展而来的。为了适应华北事变后中日之间民族矛盾的进一步上升和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防止中华民族遭受亡国灭种的惨祸,1936年9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宣布“民主共和国在全中国建立,依据普选权的国会实行召集之时,苏维埃区域即将成为他的一个组成部分,苏区人民将选派代表参加国会,并将在苏区内完成同样的民主制度”。[41]陕甘宁边区是最早实行参议会制度的抗日根据地。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宣布“陕甘宁边区为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实行最适合于抗战的彻底的民主制度”。并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会选举;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42]1937年7月开始,陕甘宁边区率先进行了乡、区、县议员的选举,11月进行了边区议员的选举。1938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等的一再催促下,国民党召开了第一届国民参政会,毛泽东等七名共产党员作为中共代表成为参政员,此次会议做出了在各省、市召开参议会的决定。9月,国民政府颁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参照该《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在行政组织上与南京国民政府“接轨”,于11月25日决定将边区议会改为边区参议会。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实现了由工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到参议会制的转变。(https://www.daowen.com)
各级参议会由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产生有两种办法:一是人民直接选举和聘任相结合;一是抗日党派和群众团体进行选举。前者如陕甘宁、晋察冀、苏南等抗日根据地,后者如山东等抗日根据地。1939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设立边区参议会、县参议会及乡参议会。” “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之,但同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聘请边区内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为参议员,其名额不得超过参议员总数十分之一。”[43]1940年6月15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参议会暂行条例》中也规定:“边区设参议会,参议员由边区人民选举之”“但因环境之必要,得由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抗战有功之名流、学者、士绅、少数民族为聘任参议员,被聘人选由边区行政委员会与边区抗日党派、团体、部队、学校商定之。”但“聘任议员名额,不得超过参议员总额十五分之一”。[44]1940年7月下旬,山东省召开山东省联省大会,“由各地区选出之国大初选代表及全省各地工农青妇文化界代表共三百余人,遵全省三千八百万人民之委托,选出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议员范明枢等八十一人”。[45]由此选举出来的边区、县、乡三级议员,分别组成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