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的基本职权
根据《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在专署中,专员有处理如下事宜的职权:(一)随时考察及督导所属各县地方行政规划与创办分区内各县应兴应革之事项;(二)巩固分区地方治安,部署分区抗战工作;(三)督察所属各县经费之收支情形;(四)召集分区行政会议;(五)关于所属各级公务人员之考核;(六)关于所属各县争议及有关事项之处理;(七)推行边区现行法令。[25]另外,专员有权调遣本区内保安及地方自卫军,于必要时得请调正规军协助;专员应亲自轮流巡视各县;专员对所属各县所为之命令或处分,如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撤销或纠正之(须呈报边区政府备案);专员还得兼县长。在“精兵简政”期间专员的职权又得到了增加。1943年2月25日颁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26]。“为适应抗战环境,在军事隔绝期间,专员得独立行使职权,但经过事项,须于事后呈报边区政府备查”[27]。尽管我们把专署看作“为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但从以上专员的职权可以看出,它实际上正行使着一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由于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行政机关常常处于游击状态,同时也由于各根据地具体情况各异,因而各根据地的专员有相对于陕甘宁边区不同的职权。如晋察冀根据地的行政督察专员就有以下几项不同于陕甘宁边区专员的职权。《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规定:“专署于不抵触中央及边委会之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单行规则或办法(呈边委会备案)”; “专署如因战争关系,与边委会失却联系时,得代行边委会职权(但于战争结束后,应将各项处置办法补报边委会备案)”; “关于辖区内第二审民刑事案件之监审(监审有最后决定权)及军法案件之判处事宜”。[28]这些职权就不同于陕甘宁边区的专员,而这些职权却有利于专署在非常情况下发挥其独自决策的作用。再如《晋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专员有“关于所辖区内各县之区界划分事项”的职权,这也是陕甘宁边区专员所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