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和行政的交互监督机制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1934年1月,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该机构实际上发挥着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1938年,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明确要求: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内的监督机制,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督查机关”专列为第八章,对党的监察机关产生的办法、任务、职权、领导体制做了规定,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陕甘宁边区政府则通过审计处来行使行政监督和经济监督的职权。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审计委员会改组为陕甘宁边区审计处。1942年7月,第二次精兵简政时期,审计处被撤销,其工作划归边区财政厅。1946年,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设立审计机关。同年9月23日,中央批准了这一建议。1946年10月24日,边区审计处正式宣告成立。[27]按照《陕甘宁边区组织条例》规定,审计处掌理的事务共有八项,其中前七项大体是关于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而第八项则专门规定了“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事项”。
除审计处以外,边区政府还特别设置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对政府各部门实施监督。1941年,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对该机构的组成以及运行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条确立了公署专员的职责,其中包括:(一)随时考察及督导所属各县地方行政规划与创办分区内各县应兴应革之事项;(二)巩固分区地方治安,部署分区抗战工作;(三)督察所属各县经费之收支情形;(四)召集分区行政会议;(五)关于所属各级公务人员之考核;(六)关于所属各县争议及有关事项之处理;(七)推行边区现行法令。[28]从以上七条可以看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职责是对政府各个部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上述机构的建立,反映了边区政府对反腐败问题没有停留在理论探讨或制度约束的层面,而是采取了许多非常有效的措施,其中就包括设立专门机构专司其职,切实强化对各级政务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