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制度
延安时期,为了避免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危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抗日民主政府构建了多层次的监督体制框架,除参议会、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之外,各抗日民主政府内部也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廉洁从政。
1.法律制度监督。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并将收受贿赂、擅移款物等十种行为定为贪污罪,处以严厉的惩治,最高可判死刑。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3]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公务员要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这是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14]其他抗日民主政府也通过了相关施政纲领和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界定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政府及工作人员恪守法律制度,廉洁从政。
2.派出机关监督。为了对下级政府工作和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各抗日民主政府设立了其派出机关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代表边区政府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能。专员公署有领导督察所辖各县行政事宜的权力,有监督在其所辖区域内的边府附属机关的权力。县级政府设立了其派出机关即区公署,有对其所辖区域内乡政府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3.审计机关监督。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是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行政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的监督。它有利于对政府财务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揭发、纠正、制止和防止政府在财务活动中的各种错误和弊端,保证政府高效率地实施行政管理。各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时,在政府部门中专门成立了审计机构,旨在配合政府统一财政,大力克服当时财政收支比较紊乱的状况。审计机关拥有审查边区所有行政机关之公有物,审核仓库收支、预算决算、公产估价变卖、征税征粮等收支事项,审查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事项等权力。这也充分说明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使其能够对各级政府的收支事项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各级政府在财政收支上符合有关财务规定,避免了贪污浪费、挪用公款、自收自支等现象的发生。
4.工作检查监督。《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挥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的效能。”[15]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抗日民主政府为实现工作监督,均要求下级政府定期将其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根据下级政府的报告,对下级政府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或批评意见,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也采取业务监督的方式对下级政府工作进行检查。业务监督就是指政府部门就有关主管业务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无隶属关系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实现自上而下的监督。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了财政检查巡视团,对陕甘宁边区下级政府财政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粮食收支保管工作、公产管理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