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对违法失职或贪污腐败者进行揭发和控告,是他们在行使民主权利过程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赋予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34]。《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35]《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36]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也要求“政务人员要善于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利益,倾听群众批评”。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并且让他们控告干部案件的处理落到实处,1945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面向各县政府专门下发了《令各县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应及时认真负责处理》。该《命令》不仅立场鲜明地对人民控告表示支持,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做出了严格要求。强调指出:“今年以来,各地人民直接向本府控告干部的案件增多,这表现出一部分政府人员同人民的关系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而人民敢于向政府控告,则是好的现象。本府接到此种控告书之后,随即分交各该级主管政府调查处理,并嘱将处理结果,呈报本府查核。半年来,有部分案件已经处理,但仍有不少案件积压在各级政府,虽经一再函催,终未解决,这种作风,实与发扬边区民主精神有妨碍。兹特向你们郑重申明:以后凡遇此种控告,不论是由本府交办的或人民直接呈诉的,你们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办理经过,必须详细报告我们,对于至今积压未办之案件,希即切实清理,勿再拖延为要。”[37]1942年6月和1945年9月,边区政府还分别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和《令各县政府对人民控告干部的案件应及时认真负责处理》的命令。1941年以后,各地民众控告干部的案件逐年增多,仅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就先后收到137件检举或控告材料,既反映了边区人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加强,也从客观上促进了廉政监督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对于控告案件的处理,也力求公正及时,林伯渠经手的上述检举材料,都及时给予了批答或调查,并及时反馈了处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陕甘宁边区政府后来还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行署及分区专署设分会,县设县人民检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政府民政、司法、公安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军队政治机关与群众团体等的负责人组成。边区、行署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秘书、干事五至六人,分区专署设三人,县设一人,专门行使对干部的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检举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违反政策、贪污浪费和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司法人员以及公营企业人员之控诉及举报,并拟订处置办法。人民监察委员为行使职权,必须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机关必须接受检察,提供必要之材料。有关处分的决议,需要交由法院审判者,必须提请法院进行审理;需要交由行政机关执行者,必须提请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