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直接来源
2026年01月16日
(一)
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直接来源
国民政府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是延安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直接来源。国民政府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始于1931年,是年蒋介石在江西主持“围剿”江西红军和革命根据地,为了谋求党、政、军指挥之统一,将江西全省划分为八区,每区设立党政委员分会,总理全区党务、政治,指挥区内之保安队与保安团。之后不久,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被取消,代之以江西区长官制。该制将江西全省划分为13个行政区,每区设区长官一人。区长官兼领驻在地县长,综理辖区内行政及保安事宜,得考核辖区各县县长;得停止(或撤销)各该县长违法(或失当)之命令(或处分);得随时呈请省政府撤惩辖区内渎职之县长;得指挥、监督辖区内各县及保安部队、水陆公安警察队、保安团队等;得召集辖区各县县长行政会议。[1]区长官公署职权之重,俨然县之上一层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在长江下游各省也出现了同类的制度。但在当时,这一制度并未获得立法院通过,而真正得以合法推行的应是在以下两个条例通过之后。1933年8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接着,8月6日,军事委员会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公布标志着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开始得到合法的推行。1936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取消了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因特种事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而设置的“临时”性质的限制,成为行政院在各省和县之间常设的“省政府辅助机关”,从而标志着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基本定型,此后,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合法推行。延安时期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正是国民政府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