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的设置
1.边区(省)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边区政府内部组织机构由边区政府委员会、边区政府主席和各厅、部、处的办事机关组成,其领导体制为委员会制。边区政府设立政府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为边区政府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通常由若干名政府委员组成。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为:“关于执行国民政府委托事项;关于选举事项;关于执行边区参议会议决案事项;综理全边区政务;关于预算决算事项;关于所属行政人员任免事项;关于调地方部队及督促所属军警绥靖地方事项;关于边区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关于处分公产或筹划边区公营事业事项;其他边区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讨论之事项。”[3]而其政府首脑即边区政府主席拥有以下职权:“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开会时为主席;代表边区政府,执行边区政府委员会之议决案;代表边区政府,监督全边区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处理边区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4]边区政府的常设机构由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审计厅、保安处和保安司令部组成。常设机构之外,边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的工作机构。晋察冀边区、晋西北行署、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山东省政府、华中各抗日民主政府等内设机构与陕甘宁边区政府常设机构虽略有不同,但其职责和权限基本一致。
2.行政督察组织机构设置。行政督察组织一般称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代表边区政府或行署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县行政工作的派出机关。由于各根据地情况有别,设置的行政督察组织不一样。根据《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之规定,陕甘宁边区所属县(市)划为5个行政区,分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监理各县行政。其职权为:掌握和贯彻边区政府政策法令和指示;对边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督察所属县行政;组织与领导人民武装,协同军队维持地方治安;监督和指导驻在该区的边区政府各附属机关,对其命令或处分如认为违法或失当,有权纠正或撤销,但须呈报边区政府;监督所属县财政经费的收支;处理各县之间的争议及有关事项。专员、副专员由边区政府派任,或令驻本分区军事长官、县长兼任。专员、副专员承边区政府及各厅处之命督察和指导该分区所辖各县之一切行政事宜,并巩固分区地方治安,部署分区抗战工作。专署下设秘书室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保安6科,秉承正副专员之命,分别执掌各项工作。[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因战争环境的客观需要,在适当的地区设置了政治主任公署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3.县级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抗日民主政权的县制,由于各根据地情形不同而显现其差异,如完整的县建立县政府;不完整的县,视其控制范围的大小,或设立县政府,或设立县佐公署,或组成联合县政府。以陕甘宁边区的县组织机构设置为例,陕甘宁边区的县政府设立政府委员会,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加选副县长1人)及委员6至10人组成,呈请边区政府加委之。县政府受边区政府和专署领导,并受县参议会监督,综理全县行政事宜。主要职权是: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县参议会的决议及上级政府的政令;领导乡级政权工作;发展经济文化,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抗战供给;推行地方财政、粮政;进行抗战动员;巩固地方治安,维护社会秩序;调解人民纠纷,公正处理民刑诉讼;等等。县政府设秘书室及一、二、三、四、五、保安6科,审计员及保安大队部,在未成立法院之县,设司法处。此外,县政府得依边区政府及主管机关之命令和工作需要,设各种性质的委员会。[6]
4.区公署组织机构设置。区公署是县政府的助理机关,其职责就是帮助县政府了解乡村情况和乡政权情况,传达上级的指示给乡政权,并帮助乡政权开展自己的工作。1943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条例》,对区公署的等级、规模和职权进行了调整。规定区公署办理下列事项:“帮助督导乡(市)政府调查研究各该乡情况,指导帮助乡政府执行上级政策法令和指示;帮助指导乡政府组织人民经济,增加生产,改善生活;帮助督导乡政府进行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国民教育;帮助督导乡之民政、财政、保安等工作及其他应兴举事宜;帮助督导乡政府组织人民武装,维护地方治安;帮助督导乡政府检查与总结工作经验。”[7]区公署根据不同等级分设助理员2至3人,区自卫军营长由区长兼任之。
5.乡政府组织机构设置。乡政府是边区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其作用就是团结基层人民群众,坚持抗战,维护秩序,同时要积极管理、组织人民的生活。1943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边区乡(市)政府的职责是:“实行边区施政纲领,边区政府法令及上级政府之指示;发展生产事业;发展文化、教育;爱护帮助军队,优待抗属,进行抗战动员;建立人民自卫武装,维护革命秩序;举办公益事宜,调解民间纠纷;关于本乡土地人口及其他社会情况之调查登记。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府最高政权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期间,乡(市)长负乡(市)行政最高责任;乡(市)长对本乡(市)参议会与上级政府负责,掌握全乡(市)政务。乡(市)政府设文书、自卫军连长各一人。乡(市)政府大事由参议会讨论,日常工作在乡(市)政务会议讨论。乡(市)政务会议,由五人组织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