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监督
2026年01月16日
(三)检察机关的监督
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32]1942年1月,根据简政精神,边区政府决定裁撤各级检察机关。1945年,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提出了恢复检察机关的建议,但一直未被落实。直到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才通过决议,决定成立独立建制的边区高等监察处,不再隶属于边区高等法院。监察处建制分为三级:高等监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二人,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二人;分区设高等监察处分处,由检察员、书记员各一人组成;县设检察处,大县设检察员、书记员各一人,小县设检察员一人,书记员由县司法处书记员兼任。[33]
检察机关的职能除了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以外,最主要的就是检举政务人员贪污受贿的行为。为了保障检察员履行其职能,法律赋予其如下权力: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搜集运用,提起公诉与协助担当自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等。(https://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独立于边区其他政府机构,对于行使检察权具有非常有利的条件。然而其人员设置不足,组成机构简单,加之其建制屡经变动,主体处于时存时废状态,因此从客观效果上考察,边区独立检察机关对于廉政建设发挥的推动作用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