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强调中央集权

(一)1938年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强调中央集权

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逐步恢复了被“左”倾错误破坏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集体领导作用,反对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不正常现象,从而保证了党的决策的正确性。但是,1937年底至1938年上半年,党内又出现了王明在政治上否认统一战线中独立自主原则的右倾错误,在组织上以共产国际派来的“钦差大臣”自居,把自己凌驾于中央之上的严重错误行为,严重影响了党中央的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也暴露了中央领导层在工作规则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期间,张国焘借机私自逃离,声明脱离共产党,公开投靠国民党。4月18日,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张国焘党籍。

鉴于王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严重教训,在1938年秋召开的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央把健全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加强组织纪律建设,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的工作规则和纪律作为一项重要议程和内容,对中央领导层政治生活做出规范。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总结了党成立以来加强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突出强调纪律的重要性,指出:“十七年来,尤其是五中全会以来的党的斗争经验,证明了有在党内、八路军与新四军内继续坚持铁的纪律的必要。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1]毛泽东还特别强调指出:“在这里,几个基本原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谁就给了党的统一团结与党的革命斗争以极大损害。”[2]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强调指出: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https://www.daowen.com)

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时中央领导层工作规则和纪律不健全的问题,以党规党纪的形式确立了中央领导层及其组成人员处理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个人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正确原则,提出严格而又具体明确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决定》还对工作规则和组织纪律做出明确规定:第一,在工作规则上,突出强调了中央领导层的集体领导原则。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大多数中央委员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到会委员的多数通过而成立;中央政治局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会议的决定和通过的文件,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才有效,并须立即通知未到会的委员;中央书记处须“集体的解决中央的日常工作和处理答复各党委的问题”[3],凡用书记处名义发出之训令、电文、文件,须经过半数以上书记同意后方得发出等。这些规定,对于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凝聚智慧和力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在组织纪律上,对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中央委员对未经决定发表或向下级党部传达的中央委员会决议和文件,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对违犯纪律和发生重大错误的中央委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政治局依其程度给以适当处分;各委员不得破坏其他委员的威信。第三,《决定》对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特别强调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未经同意公布的会议讨论内容。规定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委员,须遵守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与纪律。这些规定,明确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做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开展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指明了方向,也为维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