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旧规陋习
1.改造巫神,反对迷信。针对陕甘宁边区民众封建思想浓厚,封建迷信盛行,边区政府成立后,即三令五申提倡科学,破除迷信,领导人民群众开展了反对封建迷信、改造巫婆神汉的长期斗争。
1938年7月15日,边区政府发出布告,严令取缔反动会道门。1941年6月25日,边区政府民政厅就有步骤地开展破除迷信等工作发出《通令》。《通令》要求各级政府广泛宣传,重在教育,让群众了解有病吃药,以脱离巫道之迷信与剥削。为进一步推动边区反对巫神、破除封建迷信的斗争,1944年4月29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开展反对巫神的斗争》一文,文章指出:“巫神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不能相容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里,不能容许巫神这种‘职业’公开地或秘密地存在。”[7]并深入揭露巫神欺诈取财、损人利己的恶行。
为了把反对巫神、破除迷信的斗争引向深入,各地党政军民共同行动,一方面召开反巫神大会,坚决取缔巫神的活动,用当地巫神作恶的实际事例,向群众做广泛宣传,利用庙会、集市等机会,让有悔改之意的巫神坦白交代,启发群众认识破除迷信与反对巫神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各地组织中医西医、小学教员和有知识的人联合起来,劝导当地巫神改邪归正,正当地谋生;劝说群众不要相信巫神,要求医生主动上门看病。经过努力,陕甘宁边区破除迷信、改造巫神的斗争取得良好效果。以延安县为例,经过1944年7月的反巫神大会,全县139个巫神纷纷坦白,反省交代,许多人幡然悔悟,决心重新做人。他们还制定公约:“我们约定,再不巫神,遣关斩杀,都是骗人;讲求卫生,破除迷信;各种嗜好,都要改正,参加生产,闹好家务;互相监督,教育别人;违犯此约,甘受处分”。[8]
与此同时,陕甘宁边区还积极开展反对巫神、提倡科学的宣传活动。边区政府认为“要消灭巫神的势力,首先要普及卫生运动和加强医药工作,否则就是主观的空想”。为了在边区开展普及卫生运动,边区政府制定《关于开展群众卫生运动的决议》,要求“各界人士,必须针对各地具体情况,利用一切机会和方法(如小学校、干训班、自卫军、读报识字组、黑板报、歌谣、戏剧、秧歌、书报、画图、庙会、展览会等)进行对人民的卫生教育”。“必须动员一切部队机关中的西医除为部队机关服务外,兼为群众服务,尽量给老百姓看病或住院,并经常组织巡回医疗队下乡。必须动员和帮助一切中医和一切药铺认真为群众服务。西医应主动的与中医亲密合作,用科学方法研究中药,帮助中医科学化,共同反对疾病死亡和改造巫神。”[9]为了使群众彻底抛弃巫神和迷信,相信医学科学,改变观念,边区各级政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包括在各县、区设立医院、保健药社,成立助产训练班,开设药店等,服务乡村群众。同时,各级政府普遍建立卫生、防疫委员会,制定乡村卫生公约,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经过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耐心工作,大多数老百姓有病不再请巫神马脚,而是去看医生,各地群众逐渐形成了相信医学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风气。
2.废除缠足陋习,促进妇女解放。用行政干预的手段,严禁妇女缠足,是推动妇女解放的主要措施之一。早在1937年7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即颁布禁止缠足的布告,指出:妇女缠足是一种“野蛮的伤天害理的封建习惯”,放足是解除妇女身上的“锁链”。[10]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明确规定:“凡边区妇女年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 “凡边区妇女已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解放。” “凡边区妇女,在放足运动中,自动放足,并能推动他人而起模范作用者”,给予奖励。如果18岁以下女孩继续缠足者,“一经查出,即科处其父母或其家长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如果40岁以下妇女不放足,“一经查出,即科处其父母或其家长半年以下之有期徒刑”。[11]根据《条例》,边区开展了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的不缠足运动。各级妇联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常收集汇报,大造利于放足的社会舆论。各县成立了以妇联等群众组织为主的放足突击委员会,深入各乡、各村、各户进行宣传和鼓动。庆阳县妇救会还成立了剪脚布小组,通过先学校、再城镇、再乡村的步骤,全面动员妇女放足。(https://www.daowen.com)
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带动下,其他根据地也相应开展了反缠足运动。1939年,晋察冀边区妇救会在《呈请边区行政委员会通令各级政府严禁缠足的禁令》中即说,“放足运动在解除妇女痛苦,协助目前抗战暨准备未来建国上,都有伟大意义”。[12]1939年4月,重庆《新华日报》发表文章指出,缠足对妇女身体健康的影响:降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放足运动“不是为放足而要求妇女放足”,是为解除妇女本身痛苦而要求妇女放足。[13]1943年2月,中共中央确定了新的妇女工作方针,明确提出对于“妨碍身体健康以致影响生产的,如小脚及不注意卫生等,应当鼓励妇女改革之”。[14]1943年7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下达的开展放足运动的指示,强调缠足不仅摧残妇女身体的健康,同时大大减少了参加生产的劳动力,因此放足“不仅是妇女本身的解放问题,而是一个全民族的福利问题”。1943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还将解除妇女的缠足痛苦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为进行胜利的反‘扫荡’,解除封建残余加于妇女肉体上的苦痛,禁止缠足应视为我各级人员随时随地的政治任务,再不容熟视无睹。”[15]1946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提案强调,缠足“影响了本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同时会影响到后代子孙的身体健康”,此种恶习必须严禁。[16]在各地政府的重视下,不缠足运动进展顺利,许多放了足的妇女也加入到不缠足运动中来,她们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宣传放足的好处,“越来越多的妇女都自愿放足,逐渐形成了社会风气”。[17]
3.禁止包办买卖,倡导“自由婚姻”。在各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前,各根据地内普遍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的陋俗。在此婚姻形式下,妇女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私有财产,毫无人格尊严可言。各根据地民主政府成立后,即着手对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造。以陕甘宁边区为例,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文件中,对男女平等,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地位,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等做了规定,使边区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取得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的地位。1939年起,边区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婚姻政策和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的命令》等,其中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为废除早婚的陋习,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以满二十岁,女子以满十八岁为原则”(后改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为防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规定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直接“向当地乡(市)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这就从立法、司法和具体办事程序上为妇女的婚姻自由自主提供了保证。《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还保障了妇女在子女和财产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等。[18]1944年修订时又增加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19]保障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权利,改变了过去女子在婚姻中被奴役和被动的地位。
在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也先后颁布政策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如《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男方不得与孕妇或乳婴之产妇离婚。”[20]《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明确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奶婚、童养婚、早婚及买卖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21]各地妇联组织在宣传婚姻条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广泛宣传取得显著成效,使许多乡村妇女懂得婚姻自由是她们获得解放的主要内容,也使许多青年男女真正懂得了婚姻自由在他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
随着妇女在婚姻中地位的变化,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了改变,成为家庭中的平等成员。正如一位妇女所说:“过去做媳妇,须等公婆丈夫吃完饭,才能吃其残余,常被打骂,不能过问家里的事。现在打骂取消了,妇女管理家事;衣服制得比男子还多;过去买卖婚姻,现在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妇女出了头的世界。”[22]“毛主席来了,男人不敢打女人了,女人自由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