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人事行政
专员公署作为实际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其人员的任免及其管理遵循一定法律程序,而且随着专署机构的不断完善,专署人员的任免与管理也逐步走向有序化和法制化。
1.专署人员的任免与程序。专署内各干部之任免是不同的,基本上呈现三个层次。专员、副专员为一级,政务秘书、科长为一级,科员以下人员为一级。1943年4月25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各厅处院长官、各行政督察专员、大学校长,均由政府主席任命,由民政厅办理任用、登记、备案等手续”,[29]即专员由边区政府任命。其他根据地的情况基本与此一致,只是《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规定专员“由边委会呈准中央任用之”[30]。《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还规定:“各专署之政务秘书、科长,由边区政府委派或由专员提请民政厅审核合格,由政府主席委任之,科员以下人员得由专员遴选合格人员委任之,报请民政厅备案。”[31]事实上,其他抗日根据地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晋察冀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规定:“专员公署设专员一人,由边委会呈准中央任用之。” “专员公署之秘书主任、秘书、科长、视察员、审判官等,均由边委会委用,余由专员委用,呈报边委会备案。”[32] 《山东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也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区设专员一人,由行政公署遴选,呈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之。”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依工作需要,得设民政、财粮、教育、司法、卫生、农林等科及工商管理、公安等局,各科、局设科、局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职,由行政公署提请省行政委员会委任之。”[33]可以看出,由于级别的差异,各专署人员的任免单位以及任免手续都是不同的,这充分体现了延安时期各民主政府人事任免逐步走向法制化。
2.专署人员的管理与奖惩规定。为了加强对边区干部的管理,边区政府同时还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其中第四条规定:“为加强各级政府之干部行政工作起见,得设立如下之专管部门或人员……三、专员公署由专员在第一科中指定一人兼管”,《通则》第五条规定:“为统一管理与分工明确起见,各级干部行政工作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行政督察专员,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各厅处院秘书科长,各直属机关负责人,各专署秘书科长,各县(市)政府之秘书科长,区公署之区长,均由民政厅管理;但各县(市)科长级干部,得由民政厅委托专署管理;……三、专员公署内之股长、科员以下之干部,由各专署管理,向民政厅备案。”[34]同时,为了督促边区各级政府勤于政事,公正廉洁,各根据地的民主政府都颁布了相应的干部奖惩条例。在陕甘宁边区,1943年4月25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在晋察冀边区,1940年制定了《边区各级政府及边委会直属机关干部登记考核办法》,1943年10月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在晋西北根据地,1941年5月颁布了《行政干部奖惩条例》。在晋冀鲁豫边区,1943年9月颁发了《晋冀鲁豫边区政权干部奖惩办法》。在山东根据地,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于1943年3月公布实行了《修正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在淮北的苏皖边区,1943年颁布了干部的奖惩条例,即《战时公务人员奖惩条例》。其中,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奖励的有八项,惩戒的有七项;并规定了奖励和惩戒的办法。奖励的办法分为:提升;记功(记大功或记功)并公布;给予奖章奖状等;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物质奖励;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等);其他办法。惩戒的办法分为: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起公诉;撤职;撤职留任;记过(记大过或记过,公布或不公布);警告或申斥(书面的或口头的);其他办法。[35]这些规定适用于边区所有干部,专署干部亦不例外。这些奖惩条例的公布,使得对专署工作的考核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保证了专署工作的高效性与专署干部的公正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