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干部的原则与细则

(二)选用 干部的原则与细则

延安时期,为了解决“干部恐慌”的严峻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人才的产生和训练”任务极其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党在“任人唯贤”干部路线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了正确的干部原则和方法。

1.党管干部的原则。1937年8月,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强调保证党对红军的绝对领导。与此同时,中央组织部还做出《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指出:“组织部专负党的工作和干部的审查与政治干部的配备之责”[17]。1938年11月,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组织部负责管理组织的发展,党员登记,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及征收党费。[18]1940年11月7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指示》规定:对连、排、班干部的提升,先由支部提出意见,经旅、团级军政委员会讨论,由旅、团级首长委任之。1941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中央组织部要经常调查和研究党内干部的状况,登记干部,熟悉地委书记、专员、团长以上干部工作学习情况,管理配备干部,计划培养干部以及提拔干部;研究党周围的非党干部,研究党对非党干部的政策;指导与检查全党执行中央对于党内外干部的政策工作。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县以上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中均建立党团组织,由同级党部指定几个负责干部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这些干部在同级党的指导与管理下工作,但上下级党团不发生关系。党团中的干部发挥模范作用,指导在政府工作中的党员与党的主张保持一致,统一行动。党团干部取得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同意,团结非党干部,把党的政策、决定和主张变成政府的主张。在政治原则下,通过非党干部团结各阶级各抗日党派,宣传党的主张,扩大党的影响。

2.干部选拔的工作细则。1940年8月14日,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审查干部经验的初步总结》中提出,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由干部科根据自己的考察结果向党委和政治部提出意见,党委和政治部在调动和配备干部时要尊重干部科的意见。11月7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做了相应的规范,如对连、排、班级别干部的任用,要先由支部提出意见,后经旅、团级军政委员会讨论,由旅、团级首长委任。11月29日,陈云在《关于干部工作的若干问题》中提出要“先从日常工作中认识之,证明能胜任较繁重的工作;尤须于斗争中考验之,证明政治坚定,主动得力,作风端正”。[19]1943年4月25日,《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各厅处院秘书科长,各直属机关负责人,各专署秘书科长,各县(市)政府之秘书科长,区公署之区长,均由民政厅管理;但各县(市)科长级干部,得由民政厅委托专署管理。而对各县(市)政府科员以下之干部,区公署助理员,乡(市)政府之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乡(市)文书,均由县(市)政府管理,向民政厅备案。[20]这表明,边区政府的干部主要在西北局的领导下,由民政厅管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