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政府、军队不应直接干涉民众团体内部的
生活
“九一决定”指出:“党对民众团体的领导,经过自己的党员及党团。但党民不分、包办、清一色的现象,必须纠正。民众团体的各级委员会委员须尽可能有半数以上的非党员。民众团体中的党团问题与政府中党团同。政府应尊重民众团体的独立性,给民众团体以必要的帮助,要求民众团体执行政府的法令。民众团体应依法向政府请求登记,取得合法地位。如民众团体违犯政府法令时,政府可加以处分甚至解散,此外一律不干涉民众团体的生活与工作。民众团体应号召民众,拥护政府和军队,协助抗战动员工作。但民众团体并非政权机关,不得代替政府行政及对人民执行逮捕、审讯判决等事宜。军队与民众团体应相互帮助,但不应相互干涉。”[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