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基本形式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选举制度坚持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通过民主选举有力地推动了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化进程。
普遍的民主选举。延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对选举资格的规定极其普遍和广泛,除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权期限未满者和犯神经病者外,凡居住在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周岁者,不分阶级、职业、党派、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同江西苏区时期的选举有明显的不同。江西苏区时期只有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才享有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其家属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宗教人士、知识分子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制度则实行普遍性原则,这意味着一切抗日的阶级和阶层,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地主、富农、资本家,一切抗日与民主的党派和团体的人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不仅可以参加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而且都有被选为参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利。例如在陕甘宁边区的第一次民主选举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乡、区、县议员就包括各阶层人士。以固临、延长、安定、曲子四个县的选举结果为例,在乡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77%,中农占17%,知识分子占1%,地主、富农和商人占5%;区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71%,中农占22%,知识分子占2%,地主、富农和商人占5%;县参议员中,工人和贫农占69%,中农占25%,知识分子占2%,地主、富农和商人也占到4%。[28]在陕甘宁边区的第二次民主选举中,选出的各级参议员既有工人、农民、教员、学生,也有地主、富农、商人、绅士;既有汉族,也有蒙古族、回族;既有男性,也有大批女参议员;既有无神论者,也有伊斯兰教、天主教信徒;既有知识分子,也有文盲。这体现了延安时期局部执政民主选举的普遍性和参政成分的广泛性。
直接的民主选举。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实践中,各级代表、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经过中间的选举环节。它改变了江西苏区时期选举中的间接选举的方式。江西苏区时期民主选举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由选民直接选出乡苏维埃代表,召开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县苏维埃代表,召开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省苏维埃代表,再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全国苏维埃代表。这种选举方式只有乡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县、省和全国的苏维埃代表则分别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这就限制了选民对于乡以上各级代表、议员的选举。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制度则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使选民可以直接选举各级代表、议员,这就进一步保证了选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并保障选举在更大程度上反映绝大多数选民的意志。选举中许多足不出户的小脚老太太也骑着毛驴翻山越岭去参加选举,就体现了这种选举方式对群众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同时,直接选举也便于选民对各级代表、议员的监督和各级代表、议员对自己选民的回应和负责。(https://www.daowen.com)
平等的民主选举。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中,不论什么阶级、党派、团体的人,只要是选民,其享有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改变了江西苏区时期享有选举权利的选民因阶级不同所享有的选举权利也不同的状况。在江西苏区时期的乡苏维埃选举中,有工人居民13人即可选乡苏维埃代表1人,而农民居民则必须有50人才能选举1人。[29]而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条例规定,各级参议会名额和代表的产生均以居民人数的比额作为唯一基础,一人一票,效力一样,选民在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如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中关于各级参议会选举区域之居民人口与被选举人之比额的规定是:乡参议会,每居民30人得选举议员1人;县参议会,每居民700人得选举议员1人;边区参议会,每居民5000人得选举议员1人。[30]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乡、市(等于乡的市)参议会,每20—60人的居民小组得选举参议员1人;等于区的市议会,每60—250人的居民小组得选举议员1人;县参议会(或等于县的市),每达居民400—800人得选举参议员1人;边区参议会,每达居民8000人得选举议员1人。[31]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二届二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乡、市(等于乡的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不满400人得选举参议员15名,400人以上每增加居民100人增选参议员1名;等于区的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不满5000人得选举参议员20名,5000人以上每增加居民1000人增加参议员1名;县、市(等于县的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不满2万人得选举参议员30名,2万人以上每增加居民3000人增选参议员1名;边区参议会参议员选举,不满2万人得选举参议员2名,2万人以上每增加居民2万人增选参议员1名。并规定各级参加选举的人数超出比额时,超过之数如达到比额二分之一,得选举参议员1人。[32]总体来看,虽然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前后有所变化,但选民不分阶级、党派、团体,其选举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为了保障选民的选举完全自由,并防止对选举人的打击、报复,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民主选举中坚持无记名投票原则,即在选举时,选票上只填被选人的姓名,不写选举人的姓名,从而使选民的选举自由有了法律的保障。针对延安时期局部执政区域地广人稀、交通不便、选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等情况,各根据地还从实际出发采取了选民可普遍接受的形式多样的投票方式,如“背箱法”“投豆法”“画杠法”“画圈儿”“香火烧小孔”等方法,并在这些灵活多样的投票方式中坚持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有效保障了选民选举的自由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