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和组织纪律建设
《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是执行路线的根本保证,是政府机关坚定地贯彻执行政策法令、推行政务、有秩序地从事各项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运行脱出法律轨道、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推行奉公守法和公正廉洁的根本保证。1942年以前,由于游击习气的影响和外来思想的渗透,边区内某些地方或部门,政纪松弛现象严重,轻视参议会,不执行其决议,个人独裁专断,忽视集体决定以及政令紊乱、制度分歧,不尊重统一领导,甚至对政策法令阳奉阴违等不良倾向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政令统一,有效规范公务人员的政纪行为,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同年5月8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这两个文件对边区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从维护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目的出发,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
第一,确定边区政权内部的相互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第一组织原则。在各级参议会之间,明确:各级参议会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服从各该级参议的决议,在边区参议会闭幕期间,边区政府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上级参议会的决议、法令与指示,下级参议会必须执行,下级参议会无权改变、否决或停止上级参议会决议、法令与指示;在政府和参议会之间,各级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认定各级参议会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服从各级参议会,执行它的决议,并对其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但是,上级政府对下级参议会的决议,认为不适当时,有停止其执行或纠正的权力;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承认边区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一律服从边区政府。各下级政府服从各直接上级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应随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在未有新的指示以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各级政府应以其职权处理政务,不得逾越权限,标新立异,违犯边区政府法令。上级政府接到下级报告或请求,应随时批答。
第二,规定了各级政府长官与各级政府委员之间的关系,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另一组织原则。各级政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决定政务的权力机关。边府正副主席是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区参议会及边府委员会负责。在两次政府委员会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政策、法令、制度之设施,人事之进退以及重要指示,全部由正副主席裁决。各下级政府长官对上级政府及各该级政府委员会负责。各级政府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委员出席始能生效,其决议案取决于出席委员之多数。决议案一经通过,各级政府委员及长官即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得于下次会议时提出,或向上级政府提出,但在该政府委员会或上级政府未有新的决定之前,仍须执行原决议案,不得有所违犯。各级政府为处理日常政务,设立政务会议,政务会议由各级政府首长主持,其决议案取决于政府首长。边府各厅、院、处、会,专员公署各处、局、县(市)政府各科,为执行政务设立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各级职能部门长官主持,其决议案也取决于长官,并须呈报各级政府首长批准。
第三,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政纪,是推行政务活动必须遵守的纪律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几项:(一)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故请假,呈由直辖上级政府或该级政府长官批准。(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各该级政府及领导人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领导人提出,但在未有新的指示前,仍须执行原决议、命令和指示。(三)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发表与边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文字或谈话,对全边区性的事件,在边府未曾发布主张之前,下级政府及政务人员不得向外发表意见。对政府决议,非经决定或长官许可,各级政务人员不得自由宣布,对自己承办或与闻的机要事件,尤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四)各级政务人员对政府工作或负责人员有建议和批评之权利,但须依照一定的组织手续提出,不得背后乱说或做不负责的言论。(五)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即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对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务人员的行为,如有违背《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者,即认为违犯行政纪律,将按其轻重的程度和不同的情节加以议处。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是对《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内容的补充和具体化,进一步提出政府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十条行动准则:(一)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政府纪律,服从整体利益。(三)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四)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六)互规互助,正人正己,贯彻“三三制”精神。(七)爱护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八)爱护抗日军队,积极帮助军队。(九)提高政治警惕性,严防敌探奸细。(十)努力学习,学而不厌,诲人不倦。《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条文简明,容易记忆,便于执行。《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和《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政务人员如何去做事,哪些事不应当去做,对于纠正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腐败行为是违反党和政府革命纪律的行为,因此铁一般严肃的纪律,是防止产生腐败的有效环节。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专设了“党的纪律”一章,明确指出“严格地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七大通过的《党章》中,更加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严格地遵守党纪”,“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陈云在《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一文中告诫广大党员,党内任何人都要遵守纪律;破坏党纪,实质上就是破坏革命;必须与任何破坏纪律的倾向做斗争,决不允许那些明知故犯的不遵守纪律的分子存在。李富春在《陕甘宁边区党的工作》一文中指出:要严肃党的铁的纪律,坚决反对一切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反对一切自私自利、贪污腐化、消极怠工、风头主义的现象。李维汉在《论党内铁的纪律》一文中特别强调指出:党内无论何人,不论他是普通党员,抑或是领导人物,党内无论何种组织,不论它是高级领导机关抑或是下级支部,都务必毫无例外地一律遵守党的纪律。党内没有什么可以不遵守纪律的特权。延安时期之所以党风和廉政建设能够搞好,就是运用铁一般的纪律去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去惩治腐败消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