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干部的路线与标准
1.选用干部的路线。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干部队伍建设理论的最大贡献,是第一次提出并逐步形成了任人唯贤的科学而完整的干部路线。这条干部路线是在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适应正确政治路线的要求而形成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左”倾错误曾在党内占统治地位,同时也推行了宗派主义的组织路线。尤其是第三次“左”倾错误的代表者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来进行“党内斗争”,给党的干部队伍和根据地建设及党的各项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面对党内极“左”路线和宗派主义干部政策,面对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解决了当时最迫切的组织问题和军事问题。同年12月瓦窑堡会议又解决了政治路线的问题,其做出的决议中,规定了培养干部、使用干部的一些具体政策:干部要在斗争的实践中培养和锻炼,让干部到斗争中去,让他们在斗争中去学习;要爱护和信任干部,注意发挥他们的才干和主动性;对干部思想上和工作上的错误,要给以耐心的说服和教育。鉴于王明、张国焘等人在组织干部问题上的历史教训,1937年5月,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毛泽东将干部问题列为会议结论的七个问题之一,指出领导者不能是“一个狭隘的小团体”,“不要自高自大的宗派主义”。[4]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在这个使用干部的问题上,我们民族历史中从来就有两个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前者是正派的路线,后者是不正派的路线。”[5]过去张国焘实行“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企图另立中央,最终走上了叛党出逃的道路,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因此,他还指出:“鉴于张国焘的和类似张国焘的历史教训,在干部政策问题上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反对不正派的不公道的作风,借以巩固党的统一团结,这是中央和各级领导者的重要的责任。”[6]毛泽东还对“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做出具体解释,即“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7]毛泽东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干部路线”这个词。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全面论述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以及关心干部、爱护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原则和方法,有利于新老干部、外地干部与本地干部、知识分子干部与工农干部之间的团结,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标志着党的干部路线的正式形成。
2.选用干部的标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结合中国实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最终确定了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使用标准。毛泽东指出:“我们党的组织要向全国发展,要自觉造就成万数的干部,要用几百个最好的群众领袖。这些干部和领袖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政治远见,有工作能力,富于牺牲精神,能独立解决问题,在困难中不动摇,忠心耿耿地为民族、为阶级、为党而工作。”[8]在这里,他列举了七个干部条件。正如他在阐述党的干部路线的同时,也阐述党的干部政策一样,毛泽东认为,“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9],就是干部的“德”; “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10],就是干部的“才”。德才兼备谓之“贤”,统一于干部路线之中。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在《关于干部工作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培养和选拔干部要“德才并重,以德为主。反对只顾才不顾德,也反对只顾德不顾才。才和德应该是统一的。才,不是空才;德,也不是空德。” “考察一个干部的才和德,主要应看其在完成任务中的表现。” “坚持人、事两宜的原则,用人得当,适得其所。要求干部能上能下。只能上、不能下,只能升级、不能降级,是个人第一、党性不纯的表现。”[11] “使用干部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二:政治,能力。两者不能缺一,以政治为主。”[12]他还对“才”的衡量做了分析:使用干部要坚持“按照才干,按照需要,同时兼顾,量才为主”[13]的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41年9月中央军委提出“今后提拔干部,必须以德(对革命忠实)、才(工作能力)、资(资望与斗争历史)兼顾,不以斗争历史为唯一的或第一的标准”。[14]1943年4月2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任用:一是有汉奸行为者;二是有反对施政纲领或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与抗日政党之行为者;三是有破坏政府法令,危害群众利益,以及贪污、腐化、营私、舞弊、处罪有案,未能改过自新者;四是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五是患神经病者。[15]1943年5月8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强调,公正廉洁、奉公守法是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堕落。[16]这些规定,促进了党员干部优良作风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