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法规保障“人民之人权”
人权即人之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2]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提出了保障“人民之人权”的理念,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民人权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一,延安时期中共的人权保障对象具有广泛性,体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下,党的人权保障思想的新变化。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不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还是抗战时期初期,党都非常重视保障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地主阶级作为革命的对象,自然被排除在人权保障的范围之外,而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其本身的阶级属性以及在革命立场上的动摇性和妥协性,在抗战之前也被排除在人权保障的范围之外。但是,在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适时改变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政策,将主张抗日的地主和资本家也纳入人权保障的范围。毛泽东认为,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之后,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不但农民有抗日的要求,地主和资本家也有抗日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将那些愿意并主张抗日的地主和资本家也纳入人民群众的范围。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明确指出:“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33]因此,党的人权保障的对象除了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以外,还将抗日的地主和资本家也包含在内,进一步扩大了党的人权保障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其二,延安时期党的人权保障政策比较完备,内容比较丰富,奠定了边区及各抗日根据地人权保障的法制基础。延安时期,中共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具有人民性的法律法规。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可以看出,《施政纲领》提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四大权利,即人权、政权、财权和自由权。后来经过对人权保障条例的不断完善,党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全面,具体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健康权利、妇女权利、少数民族权利。这七个方面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在人权保障条例的规定下,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人身和人格不受侵犯的人身权,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权;享有自由营业和土地财产所有权;享有自由劳动的权利;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享有男女平等的权利;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此同时,各抗日根据地也制定了保护人权的法规,如《晋察冀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细则》《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等,其中规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用证据说话,不得随意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时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尊严,不得虐待和侮辱犯罪嫌疑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理案件,不能散漫或随意推脱;犯罪嫌疑人有依法上诉申诉的机会;等等。由此可见,延安时期党的人权保障条例的内容宽泛,涉及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劳动、妇女等等各种权利。在中共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与国统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力地驳斥了所谓陕甘宁边区没有人权的错误言论。1942年,晋西北绅士团在旁听了审判延安学生疗养院干部侵犯人权致人死亡案后,对报界发表谈话称赞:延安的人权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