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家治理现代化当前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由原来的“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重大的理论贡献。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进行科学研究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党的主要任务和宏伟目标,这对统一思想、团结奋斗、凝聚人心至关重要。从党的历史看,主要矛盾判断对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就会正确。否则,就会导致挫折。
北京作为首都,这一变化非常明显。蔡奇书记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明确提出,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新特点,即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发展不平衡突出表现在供需不匹配、城乡不协调、南北不均衡等;发展不充分突出表现在,基础设施有欠账、公共服务有弱项、生态环境有短板等。
无论是国家还是北京,这些新变化、新特点,都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通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但目前,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发挥立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还存在不小差距:
1.立法理念需要不断更新,法治思维需要进一步树立。(https://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地方立法理念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60多部法律或决议,现行有效法律275部,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40多部法规,其中经济类法律、法规都占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对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生和社会问题,对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重视不够。而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如保障人权、宪法法律至上、有限政府、通过法律授权合理分配国家权力、保证正当程序、保障平等公正等意识和观念还不够强。存在“消极立法”“被动立法”“和稀泥立法”“避重就轻立法”等现象,立法主体不敢、不会、不愿用立法重器在问题矛盾的难点或焦点上砍一刀,法律“一出生”就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留下瑕疵和隐患。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真正形成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2.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治理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
前些年,还存在重立法数量轻立法质量、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重立法形式轻立法实效等问题,甚至将立法当作某些地方的政绩工程,只管立法不重视法律法规是否能够有效实施。主要表现是,立的法“大而全”的多,“小而精”的少,法条“好看的”多,“管用的”少。由于立法格局不够健全,导致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不协调、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实际情况、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些法规就像倡议书,没有合理的罚则作保障,造成有法难依、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管理的代价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立法质量不高,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其根本还是管理思维而不是治理思维,是人治理念而不是法治理念。
3.立法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一定程度仍然存在,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
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特殊利益群体牵制立法,甚至国外大公司财团渗透立法等现象还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立法过程中“政府行政权力化、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特殊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有些法律法规甚至严重违背了法律精神,成为有关部门推动工作意见的法律包装。还存在越强势的政府部门越不愿意立法,因为立法会加强对权力的约束;越弱势的部门越愿意立法,因为通过立法可以获取权力。这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新旧经济体制之间蕴含着的大量制度性或政策性利益差额,强化了立法中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倾向,为立法保权、扩权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另一方面立法的主体较为单一,条块分割也强化了立法的部门化倾向。
4.经济领域立法约束力过强,一定程度阻碍市场经济发展。
在公共资源配置,特别是公共财政预算编制方面,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各类预算占有比重进行了硬性规定,财政预算固化占80%以上,预算调整的余地很小,导致一些部门先有钱、后有事,甚至有了钱,没事找事,预算资金绩效低下,而市场培育方面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原因还是没有从根本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蛋糕被部门以法律规定的名义分割。比如教育法对教育经费支出的规定,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等等。要建立现代财政预算制度,目标是科学、完整、规范、有效、公开、透明,首先是结构——盘子,其次是机制,最后是制度。目前的财政制度还是为行政管理方式服务为主,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改进预算制度,真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过去已有的固化指标,在法律法规上必须尽早修改。
5.社会领域立法需要不断加强,公共治理需要进一步推进。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深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亟待调整,人们对规则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在社会领域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立法质量,都还有较大差距,更不用说满足公共治理的需求。原因是回应社会关注不够,真正从行政管理走向公共治理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如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废止了1994年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法规本应是社会法,而制定成行政法,本应是公共治理,却成了行政管理,公安局成为主要管理部门,警察数量再增加也很难管好几百万条狗。目前,这部无法有效执行的法规,只能尽早研究修订。
6.公民参与立法需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但长期以来公民立法上的民主意识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法治观念淡漠。而在立法实践中,尽管我们在推进立法工作民主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立法过程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但因为法规规定的内容主要还是“政府管社会”,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导致参与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很少。公民和立法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多样性、有效性、常态化等与民主立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公民大众和社会组织在立法过程中常常成为“立法弱势群体”,导致有些立法难以充分反映和体现民意。更大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屈指可数,通过立法培育社会组织更是寥寥无几,根本原因还是管制和维稳思维作怪,没有回归社会组织的自发性、自治性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