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主体之间不平等导致协商讨论不够深入充分
1.有效参与水平较低。
实践中,基层协商民主的牵头部门也是多样化的,协商民主的组织者一方都是政府部门、政党团体、政治性团体。参与主体一方是利益相关的广大民众。协商既要调整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也要调和有利益分歧的民众之间的矛盾。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是宣传部牵头推进的,四川成都的基层协商民主探索是由统战部牵头负责的。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此后,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较为常见。笔者所调研的雨儿胡同30号院的公共空间布局讨论会是由民政部门牵头的。
从基层群众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情况来看,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以及参与能力是参差不齐的,有部分群众认为无论参与与否都不能影响和改变决策结果,持“参与无效论”,还有一部分群众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意愿,但是有效参与的水平较低,往往出现“有参与、无协商”的局面。另外,基层实践中协商形式单一,通常是所谓的“座谈会”,出现了议而不决,久拖不决等情形,而参加的群体主要是退休人员、家庭主妇、闲散人员,而年轻人、上班族、新市民无暇参加,发表意见和建议,没有话语权,自然也就失去了参加协商的动力。(https://www.daowen.com)
2.有效协商水平较低。
不管是这种实践的低水平还是由于精英主义以及代议制的发展所带来的普通群众与政治生活的疏离,都需要对基层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有效的引导。亨廷顿指出:“现代政体和传统政体的区别在于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广度的不同,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少数社会集团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则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协商的组织方是政府部门,协商的参与者要么是政府邀请的一些社会中名声大、社会地位较高、德高望重的专家,要么是社会的白领精英等,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贫民、农民、外来务工者等被排斥在外无法参与协商,即使他们中的少数人参与了协商,也是一种“沉默式缺席”,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对协商结果也产生不了任何影响,这反映基层民主协商的包容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