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2025年08月10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号)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适用本法规定。因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 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