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2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

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适用本法规定因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 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