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 律〕
《标准化法》 (2017年11月4日)
第2条 本法所称标准 (含标准样品), 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