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 律

标准化法》 (2017114)

2 本法所称标准 (含标准样品), 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