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 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