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日 法释 〔2015〕 5)

59 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