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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2026年01月16日
版权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
报告
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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