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