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145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6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