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 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有执业资格的, 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及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23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 由事业单位决定的, 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 其中, 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 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