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一) 食品生产和加工 (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 律〕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1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农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6日 国务院令第677号)
第1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 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