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一) 食品生产和加工 (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 律〕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1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农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6日 国务院令第677号)
第1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 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