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2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 按照一定的程序, 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 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 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 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