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号)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一)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 按照一定的程序, 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 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 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 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