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严重处罚的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篡改生产日期,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向社会公布。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49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5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商标法》 (2019423)

68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3. 《旅游法》 (20181026)

108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向社会公布

请示答复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目录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件有关问题答复》 (2001127日 工商消字 〔2001〕 358)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万利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目录生产销售摩托车, 并在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标注其他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 () 项所指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 你省有关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