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法 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行政法规及文件〕
3.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13日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30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45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保安员证; 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