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法 律

1. 《合同法》 (1999315)

90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2. 《民法通则》 (2009827)

44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 《民法总则》 (2017315)

67 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