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 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法 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1025)

46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 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43日 国务院令第711)

33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 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