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 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法 律

刑法》 (2017114)

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4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49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5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