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法 律〕
1. 《农业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64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 保护生物多样性, 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 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2. 《渔业法》 (2013年12月28日)
第17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 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 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 《畜牧法》 (2015年4月24日)
第20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4. 《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
第41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 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 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 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 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诚实守信, 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行政法规及文件〕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7日 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8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