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 《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71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3. 《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32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
第48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案例指引〕
1. 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裁判摘要: 在客运合同中, 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 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 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 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上海有虹桥、浦东两大机场, 确实为上海公民皆知。但这两个机场的专用代号SHA、 PVG, 却并非上海公民均能通晓。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南航公司, 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 在出售的机票上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 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通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南航公司在机票上仅以“上海 PVG”来标识上海浦东机场, 以致原告杨艳辉因不能识别而未在约定的时间乘坐上约定的航空工具, 南航公司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
2.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 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 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 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 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不得转签”, 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 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 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 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 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 款规定, 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 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颜某、程某诉周某、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