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 律〕
1.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及文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法释 〔2003〕 20号)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例指引〕
1.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4期)
裁判摘要: 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 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 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 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 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2. 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 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 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 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 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 机械性窒息虽然能在很短时间内致人死亡, 但死亡并非不可避免。如遇及时抢救, 溺水者被救活的可能是存在的。由于太阳城公司提供的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 事故发生时救生人员又未在高台观察游泳池动态, 以致没有发现谢卓超溺水, 使谢卓超丧失了获得及时救助的机会。谢卓超被拖上岸后, 救生人员虽然打了求救电话并按医生的指示施救,但已于事无补。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