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权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 律

1. 《侵权责任法》 (20091226)

37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及文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日 法释 〔2003〕 20)

6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例指引

1.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4)

裁判摘要: 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 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 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 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 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2. 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6)

裁判摘要: 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 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 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 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 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 机械性窒息虽然能在很短时间内致人死亡, 但死亡并非不可避免如遇及时抢救, 溺水者被救活的可能是存在的由于太阳城公司提供的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 事故发生时救生人员又未在高台观察游泳池动态, 以致没有发现谢卓超溺水, 使谢卓超丧失了获得及时救助的机会谢卓超被拖上岸后, 救生人员虽然打了求救电话并按医生的指示施救,但已于事无补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