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检举权
2025年08月10日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及文件〕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2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 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 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5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 (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6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诉人。
第9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 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