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法 律

1. 《商标法》 (2019423)

5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423)

18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 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2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 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