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法 律

1. 《民法通则》 (2009827)

99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27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 《民法总则》 (2017315)

110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