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法 律〕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25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兽药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38条 兽药使用单位, 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39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40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 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41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 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
第25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4. 《农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6日 国务院令第677号)
第34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 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35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 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